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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Point / UPC体系收案量即将过百,目前情况如何?以下是一些评价和建议

开始运作后五个月的趋势、统计和概况 20 November 2023

1. 前言

在活跃的欧洲专利法世界中,统一专利法院(UPC)已经成为一个具有变革力量的存在,有重塑欧盟成员国内如何进行专利执法和诉讼的潜力。本文概述了自2023年6月1日新的UP/UPC体系启动以来,关于UPC的前沿动态和最新进展。

2. 有关UPC的背景知识

UPC标志着欧盟范围内协调专利法律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源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意味着在加入协议的的欧盟成员国之间加强专利执法和争端解决所作出的努力。目前已有十七个国家已批准UPCA,为实现统一专利诉讼铺平了道路,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和瑞典。UPC包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注册处。一审法院设有中央法庭(总部位于巴黎,设有慕尼黑分庭和已建立的将在米兰的分庭)以及若干地方法庭(包括位于米兰的地方分庭)和区域法庭。上诉法院位于卢森堡。

3. 新UP/UPC体系生效

2023年6月1日,随着新的UP/UPC体系的出现,欧洲专利领域迎来了一个旨在通过简化专利实施程序以实现缔约成员国之间的统一的新时代。这一体系的标志性特点是统一法院的判决可以在多个国家适用,为现有的复杂的国家程序提供了简化的替代方案。这意味着专利权人不再需要为了在欧洲实施专利和维护专利权而在多个国家法院进行诉讼。UPC系统还允许专利权人在专利的整个有效期内选择将欧洲专利退出UPC体系的专属管辖范围。然而,一旦选择了退出,只有在国家法院没有待决诉讼的情况下,才能再次选择加入(仅限一次)。

4. UPC体系内的诉讼类型

UPC体系引入了一系列诉讼类型供意欲加入新体系的申请人选择。这些诉讼类型不仅包括侵权诉讼和无效诉讼,还包括临时措施、禁令、损害赔偿、非侵权声明以及权利许可赔偿。全面的诉讼类型可以让选择新体系的申请人能够无缝地解决各种各样的专利保护和专利实施问题。

5. 统计与趋势

根据截至十月底在网上公布的数据,UPC已接收近100起案件,其中还需考虑到在线数据库在更新新提交案件时存在一定的延迟。

以下是待决案件的分类数据:

  • 46起侵权诉讼(仿冒),
  • 23起无效诉讼,
  • 12起初步措施,包括保全证据和检查令请求。

初步措施、保全证据和检查令属于紧急程序,旨在收集涉嫌仿冒的证据或证明,必须在后续的案件中进行实质性的仿冒诉讼。

一些保全证据的措施已经被有效地用于在短期展览期间取证。在这些案件中,UPC法院表现得非常高效和及时,因此这些措施在展览结束之前即得以执行。

5.1 技术领域

深入研究待决案件的内容时,值得关注的是UPC法院案件所涉及的专利技术领域占比。

在侵权诉讼方面,下面的柱状图显示了案件在国际专利分类各个类别的分布情况。

在一个专利涉及多个类别的情况下,以下图表以第一个类别进行分类。

图例: A部:人类生活必需;B部:作业,运输;C部:化学,冶金;D部:纺织,造纸;E部:固定建筑物;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G部:物理;H部:电学。

大多数诉讼与电气/电子/信息技术或通信领域(G部和H部)相关。

其余案件则基于机械领域专利(B部)或化学-制药领域专利(A部或C部)。

关于无效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有几件诉讼与同一件专利有关,专利权人已在平行的侵权诉讼中实施该专利。只有少数案件作为反诉被提起,而其他一些案件则作为单独的独立无效诉讼被提起。

关于技术领域,大多数(23起中有17起)无效诉讼与分类在A部的专利有关,较少有案件涉及到B部、C部、G部和H部的专利。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目前为止,无论是侵权诉讼还是无效诉讼,尚未有任何与D部、E部和F部专利有关的案件进行立案。

5.2 技术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的当事人主要为中大型公司。这也证实了该体系对于小微企业而言是复杂且昂贵的,因为这些公司缺乏完整的组织架构和可用资源,从而导致无法承担这样一个费用高昂的程序。事实证明,松下在电气/电子/信息技术或通信领域非常活跃,共提起了12起仿冒侵权诉讼,实施了6件不同的欧洲专利。甚至在上述诉讼中的对手也是诸如小米和Oppo之类的巨头公司。在其他待决案件中,大型跨国公司活跃于各个领域;其中最知名的公司包括华为、Netgear、飞利浦、Belkin、特斯拉、古驰、富士胶片、柯达。甚至在基于化学/制药领域的专利的案件中,也涉及到大型公司,也许对普通公众而言并非家喻户晓,而在某些案件中甚至包括一些知名大学或研究中心,例如哈佛大学和大阪大学。

在下表1中,列出了待决案件的原告和被告的名称。若相同当事人参与多个诉讼,例如因为不同的诉讼涉及各自不同的专利,则只在表中列一次。括号中标注原告实施的欧洲专利的公告号。

其中大多数诉讼从提交之日起预计应持续约十至十三个月,目前尚无关于它们进展的信息。只有部分案件下发了与形式要求有关的临时驳回的中间裁决/命令。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近期的一些诉讼案件中,例如在过去的2-3个月内提交的诉讼,被告可能仍会提起无效诉讼,或者这一诉讼可能已于近期提交,但由于在线数据库的更新存在数天/数周的延迟,因此尚未有这方面的可信信息。

表1注释:

w = 诉讼已撤回。当事人可能达成协议,解决了所有待决诉讼,甚至包括在其他国家司法管辖范围内进行的待决诉讼。

X = 被告已提起无效诉讼,对已实施专利的效力提出质疑,无论是作为同一诉讼中的反诉提起还是作为独立的诉讼提起。

Sep =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可能已成为相同当事人间更广泛的在全球范围的诉讼对象。

PI = 在主诉讼或之前已提出初步禁令的请求,详见下表3以及相关评论。

下表2列出了已提起的在没有任何先前与同一专利有关的侵权诉讼的情况下提起的无效诉讼。括号中注明了诉讼对象的欧洲专利号。

下表3为在线数据库可查到的初步措施申请列表。

由于初步措施的临时性,这些申请在随后进行了相应的主诉讼。因此,表3中的大多数案件也在表1中列出,原因在于原告在提交这些请求后还提交了侵权诉讼。对于最新提交的初步措施请求,有可能还未提交主诉讼,也可能已经提交但在线数据库尚未更新。

程序规则第192条规定了证据保全请求。

在Oerlikon Textile Gmbh作为原告提起的两起案件中,证据保全请求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得到批准,刚好足以在两个被告展示涉嫌侵权机器的展览结束之前执行保全证据。

程序规则第199条规定了检查令。

由Progress Maschinen&Automation AG提起的诉讼在要求保全证据的同时要求进行检查。这些请求在几周内由审理法庭依职权批准,并命令在临时进入两个共同被告的住所时执行该决定。在决定中,任命了两名法院专业人员收集证据并进行检查。为了保护被告的专有技术,对执行过程中代表专利权人的人员的出席和协助进行一定限制。原告必须对执行决定提交保证金。

程序规则第206条规定了临时措施,结合UPC协议第60条,可以向UPC提出请求,制止侵权行为以避免造成损害或无法弥补的损失。

总体而言,当初步禁令被批准,通常说明主管法庭认为专利的有效性已通过充足的证明,例如基于其他国家的诉讼结果。因此,在涉及EP4108782专利的案件中,主管法庭在双方程序中发布了初步禁令,在涉及EP2546134专利的案件中,主管法庭单方发布了初步禁令。

值得注意的是,总体而言,在根据第206条规则请求发布初步禁令之前,法庭通常都会听取被告的意见,无论是否已提交保护函。

在基于EP3295663专利的案件中,由于该专利在提交诉讼时已选择退出欧洲统一专利体系,因此法庭认为不拥有审理此案的管辖权,初步禁令也因这形式上的原因而被拒绝。

其余的案件仍在待审,目前还未有任何决定/命令。

值得关注的是,Hanshow Germany提起的无效诉讼是作为对SES-imagotag先前提出的临时措施请求的回应。

5.3 待决诉讼的地点

就无效诉讼而言,大多数案件被指派给在巴黎的中央法庭总部,只有四起案件被分配给慕尼黑分庭。巴黎总部的米兰分庭目前尚未管理任何案件,因为该分庭将于2024年6月才开始运作。在无效诉讼是作为针对侵权诉讼的反诉的案件中,侵权诉讼的地方分庭会决定同样在该分庭对无效诉讼进行审理。因此,初期案件体现的趋势似乎是不将两起诉讼分离在不同分庭申请,而是将它们保留在同一分庭进行审理。

至于仿冒侵权诉讼,可以根据管理的案件数量将各个分庭分为以下四个不同的组别。

  • 第一组:德国地方法庭(慕尼黑、曼海姆、杜塞尔多夫和汉堡)、米兰和巴黎地方法庭,这也是原告选择最多的法庭。这些法庭都管理着多个案件,通常超过五个。慕尼黑地方法庭是处理案件最多的法庭。
  • 第二组:北欧波罗的海区域法法庭和赫尔辛基地方法庭,各管理一些案件,通常在2到5个之间。
  • 第三组:布鲁塞尔、海牙和维也纳地方法庭应各管理一两个案件。
  • 第四组:哥本哈根、卢布尔雅那和里斯本地方法庭目前还未开始管理任何案件。

6. 结论

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考量:

  • 鉴于这些程序高企的成本和复杂性,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持的谨慎态度得到确认,目前似乎既未作为原告也未作为被告参与目前的待决案件。相反,待决诉讼的当事人主要涉及大型跨国集团或中型企业。
  • 根据众多观察员称,UPC的待处理案件数量高于预期;法院的效率和能力似乎受到较多当事人的认可。
  • 值得注意的是,在许多情况下,同一案件中涉及了多个被告,而这可能是有利的,因为它避免了原告必须在多个国家提起平行诉讼,而在这种情况下,之前所说的UPC程序的高成本可能与不同国家程序的总成本相当,而且优点在于当案件中的仿冒行为被认定时,由于覆盖更广阔的地域和更大的市场,原告可以获得数额巨大的损害赔偿。
  • 无效诉讼案件数量的减少可能或者至少部分原因是因为申请人对欧洲专利选择退出欧洲统一专利体系的结果,据一些观察员称,这一数字远远超过了最初的预期。
  • 仿冒侵权诉讼仅集中在少数几个地方法庭,特别是德国的地方法庭(尤其是在慕尼黑和杜塞尔多夫)、米兰、巴黎、赫尔辛基以及波罗的海区域法庭;这些地点被选择的原因在于,他们被认为是最有效率且法官经验最丰富。
  • 涉案专利主要分为国际专利分类下的A部(尤其是无效诉讼)、B部和H部(尤其是侵权诉讼),部分案件在国际专利分类下的C部和G部。截至目前,似乎尚未提交D部、E部和F部专利相关的诉讼。
  • 几乎所有诉讼中的专利都是更广泛的诉讼策略的一部分:其中许多专利是欧洲专利局(EPO)异议程序的对象,而有些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已经在UPC出现之前在不同国家提起过众多诉讼。
  • 由于主管法庭对请求处理的及时性,已有众多临时禁令请求被提起。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请求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获得批准(甚至是在一两天内),以便能够在展览结束之前执行。然而,应该记住的一点是,这些请求具有临时性,因此必须在随后几周内提起有关实质内容的诉讼程序,诉讼程序中将审理针对已实施专利的涉嫌仿冒行为。
  • 与一些观察员提出的观点一致,收录待决案件的官方数据库在更新的透明度和及时性的问题现在浮现出来,其中未及时收录实际已向UPC提交的全部诉讼案件。此外,必需选择或填写许多字段,导致信息非常分散,并非用户友好型数据库。除了官方数据库外,还有一些用户友好型的第三方数据库已在运行或在开发中,可能更有助于简便快捷地检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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