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CUS

欧盟商标

欧盟商标-法规

欧盟商标构成一个统一不可分割的注册商标,在欧盟所有成员国范围内有效。欧盟商标申请由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简称“OHIM”)审理。

申请人

任何欧盟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欧盟、巴黎公约国、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的成员国以及在签订互惠协议国有居所或真实经营的国民,均可提出欧盟商标注册申请。

官方语言

意大利语、英语、法语、德语和西班牙语。

优先权

自最早申请案的申请日起6个月内可主张优先权。

公布

欧盟商标自申请之日起1至3个月被公布。

审查

仅对欧盟商标申请的绝对要件进行审查否决(如:缺乏显著性、带有行业属性描述,具有欺骗性标识等)。OHIM本身不会就相对要件提出否决。

异议

就相对要件提出异议的驳回体系。任何先前的相同或近似的欧盟商标注册或申请、或是在欧盟成员国的商标注册或申请、或是包括欧盟成员国在内的国际注册,均可被竞争对手提出异议、撤销或无效程序。

可注册要件

所有标识(文字、图案、形状、颜色、声音)能够以图形表示并符合立意新颖、显著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均可进行欧盟商标注册。

否决要件

欧盟商标注册申请有可能因绝对要件或因相对要件而被否决。可就前述两类审议决定提起上诉。

审议决定的影响

保护或否决影响于整个欧盟区域。

转换申请

一项未获注册的欧盟商标申请可转换到一个或几个欧盟成员国,并保留原欧盟申请案的申请日期,借由国家程序以分别获得注册。

有效期

欧盟商标有效期为10年。可无限次以每10年期限提出注册延展。基于欧盟商标的专属权自申请日起生效。

分类

欧盟商标注册申请适用于尼斯分类全部列表。

欧盟商标-成员国

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英国。

欧盟商标—申报要求

申请人

姓名、国籍和地址。

分类

依据尼斯分类全部列表。

主张优先权

  1. 应于提交申请时,提供先前申请案的有关国家、申请号以及申请日的精确信息。
  2. 优先权文件:要求先前申请案的无需法律公证的证书副本或一份精准的有着主张优先权详细信息的官方发文复印件。若优先权文件不为OHIM的官方语言之一(意大利语、英语、法语、德语和西班牙语),则需提供一份英语或意大利语译文。

主张先前特权

  1. 提供主张先前特权的国家或国际注册申请案的有关国家、申请号以及申请日的精确信息。
  2. 要求先前注册申请案的无需法律公证的注册证书副本或一份精准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商标重建

在一个商标以图形或文字特殊显示的情况下,要求重建商标(如:文件扩展名为“.jpg”或“.tiff” )。指定一款颜色,并需指明潘通代码。

代理委托书

由申请人或申请公司的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注明签字人在公司内部的职务。此文件可稍后但在不晚于OHIM规定的时限内提交。

检索报告

申请人应指出是否需要欧盟和国家检索报告,或仅需欧盟检索报告,或两个都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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