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构成一个统一不可分割的注册商标,在欧盟所有成员国范围内有效。欧盟商标申请由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简称“OHIM”)审理。
任何欧盟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欧盟、巴黎公约国、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的成员国以及在签订互惠协议国有居所或真实经营的国民,均可提出欧盟商标注册申请。
意大利语、英语、法语、德语和西班牙语。
自最早申请案的申请日起6个月内可主张优先权。
欧盟商标自申请之日起1至3个月被公布。
仅对欧盟商标申请的绝对要件进行审查否决(如:缺乏显著性、带有行业属性描述,具有欺骗性标识等)。OHIM本身不会就相对要件提出否决。
就相对要件提出异议的驳回体系。任何先前的相同或近似的欧盟商标注册或申请、或是在欧盟成员国的商标注册或申请、或是包括欧盟成员国在内的国际注册,均可被竞争对手提出异议、撤销或无效程序。
所有标识(文字、图案、形状、颜色、声音)能够以图形表示并符合立意新颖、显著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均可进行欧盟商标注册。
欧盟商标注册申请有可能因绝对要件或因相对要件而被否决。可就前述两类审议决定提起上诉。
保护或否决影响于整个欧盟区域。
一项未获注册的欧盟商标申请可转换到一个或几个欧盟成员国,并保留原欧盟申请案的申请日期,借由国家程序以分别获得注册。
欧盟商标有效期为10年。可无限次以每10年期限提出注册延展。基于欧盟商标的专属权自申请日起生效。
欧盟商标注册申请适用于尼斯分类全部列表。
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英国。
姓名、国籍和地址。
依据尼斯分类全部列表。
在一个商标以图形或文字特殊显示的情况下,要求重建商标(如:文件扩展名为“.jpg”或“.tiff” )。指定一款颜色,并需指明潘通代码。
由申请人或申请公司的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注明签字人在公司内部的职务。此文件可稍后但在不晚于OHIM规定的时限内提交。
申请人应指出是否需要欧盟和国家检索报告,或仅需欧盟检索报告,或两个都不需要。